自宅路燈竊公電 嘉義縣議員被判6月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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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齦炎腫痛
,涉嫌將自家路燈裝公用電源,
皮膚過敏
,竊電1萬4454元,
灼傷
,遭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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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 圖/翻攝自董國誠臉書 分享 facebook 員董國誠遭檢舉98年時任太保市長,
打老
,委由男子李登發裝設自家4盞路燈,竟盜接公用路燈電源,電費全由市公所埋單,嘉義地方法院認定不法所得1萬4454元,昨天依共同竊盜罪,判董國誠6月、李登發2月,得易科罰金。董國誠否認竊電,昨天接受本報電訪氣憤說「好的事都不報,壞的一直追」、「不想講這一件啦」,隨即掛電話,也不願回應是否將上訴。依地方制度法,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未緩刑、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將解除職務,據指出,董與太保市公所若達成和解,有機會緩刑,不過一直未和解。法官表示,李登發施作時,4盞燈都沒裝電表,開關做兩用式的,屋主可以決定要用路燈或自己屋內的電,101年台電進行路燈普查,發現4盞增設的路燈都設置董國誠住家圍牆內,賴姓台電配電員便轉告太保市公所登記申請,並追繳電費,102年11月法務部廉政署接獲檢舉,進而查獲。不過法官審理時,董國誠矢口否認竊電,辯稱是李登發自行決定如何施作,還另稱賴姓台電配電源將住宅路燈劃為公用;不過李登發坦承犯行;法官也指出,4盞路燈全連接公用路燈電源線,明顯逃避計算電費。法官表示,4盞路燈自101年5月3日設為公用路燈,至102年6月17日產生電費7120元,而100年1月至101年4月未被設為公用,所耗電約7334元,總計1萬4454元。昨天一審判董國誠6月,沒收犯罪所得,得易科罰金;李登發判2月,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並需向公庫支付2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