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涉關說判拘役 檢上訴駁回

苗栗縣議員溫志強被控到警所關切酒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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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罵郭姓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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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疑施壓讓郭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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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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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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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官加重其刑並考慮宣告褫奪公權以解除議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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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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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
郭已調到國道服務,他表示,已給對方處罰,平常心面對此案,但他認為國內關說案太多,辦也辦不完,希望政府能積極處理,不要讓百姓受到不公平待遇。
溫志強則強調並未關說,當時酒後去警所泡茶,郭一見到他就言語挑釁,他才情緒失控,被告讓他警惕也坦然接受,他在地院出庭時向郭道歉,但對方不接受,他也同意捐20萬元做公益,檢方仍堅持上訴讓他不解,身為民代感到莫大壓力,不知如何服務鄉親。
判決書指出,溫志強前年6月9日晚上到警所關心酒駕案,與郭等員警言語不合,溫罵員警,郭不斷鞠躬道歉,但溫怒氣未消,踢所內電扇,並扯落郭胸前的錄影器材,造成酒駕筆錄製作中斷,郭提告後,溫被依妨害公務罪嫌法辦,一審判拘役80天,可易科罰金。
檢方上訴指出,溫是縣議員又是警友會主任,應更有守法觀念,卻仗民代身分關切酒駕案件,干擾辦案,事後疑藉民代權勢,影響縣警局將郭調職,造成郭二度傷害,嚴重打擊基層員警士氣,因此請法官判溫6個月以上徒刑,並考慮宣告褫奪公權。
二審法官表示,溫雖一度干擾警方辦案,但後來聽人勸阻,也向員警道歉並捐20萬元給「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一審判刑無不當或違法,符合「罪當其罰」原則,量刑內容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因此駁回上訴,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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