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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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其他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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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認列損失時要注意科目與計算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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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整筆股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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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適用投資損失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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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認列為出售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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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可能會視為獲利並補稅。 分享 facebook 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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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內有間甲公司從2009年開始投資境外乙公司,並且陸續受讓或轉讓乙公司股權,直到2016年才正式出售乙公司全數股權,申報為當年度投資損失2,000餘萬元,國稅局查核之後認為,這筆交易應該列報為處分資產損益,否決甲公司認列的損失並且補稅,甲公司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院仍判甲公司敗訴。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投資公司股權,如果原投資出資額折減有所折減,適用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指投資者「仍持有股權」的情況下,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情況,造成原投資出資額折減者,才可以依持股比例計算,認列為投資損失。官員說,至於案例當中甲公司「出售股權」的情況,其實應該要適用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的「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及損失認定,只要計算投入價格與出售價格即可,相對而言較為單純。官員表示,在甲公司的案例中,其實出售股權後不但沒有損失,從甲公司向投審會核備的累計投資金額來看,甚至還有出售利得,可惜相關所得歷經漫長行政程序與訴訟之後,已經超出核課期間,無法課稅。官員提醒,營利事業投資其他公司股權,應當正確判斷要申報為投資損失或處分資產損益,並提示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備查,如果判斷錯誤,不僅會造成審查端的困難,還可能會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