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買進上市電機A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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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獲今年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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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配息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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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對公司經營狀況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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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開始研究今年股東會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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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決定是否出席股東會。李先生發現今年A公司要辦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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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明白公司為何辦理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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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召集事由中也沒有看見私募價格的訂定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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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不禁納悶此項私募議案的合法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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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李先生出席股東會時,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的呢?投保中心指出,公司股東會乃由全體股東所組成,亦為公司最高決策機關,而召開股東會須遵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召集程序,如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東會的召集應於法定期限前通知各股東、召集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等。而股東會決議方法,係採取多數決的方式,並依議案性質的不同,適用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投保中心也提醒李先生, 如股東會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時,則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會有瑕疵,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參照)。但此仍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的限制,換言之,如已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對於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即不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且於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時,亦應具備股東的身分。至於未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則因非可期待其事先預知股東會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其亦無法當場表示異議,則仍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另有關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依證券交易第43條之6規定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本件公司有關私募案之召集事由,並未符合上開條文規定,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的情形。因此李先生於出席股東會時,應就本項私募議案當場表示異議,始可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的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惟其結果仍需由法院依個案判決之,另為兼顧多數股東之權益,倘法院對於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股東所提起之訴。須注意的是,股東會決議在未經法院撤銷判決確定前,仍屬有效。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