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時無法詰問被害人 性侵犯聲請釋憲

曾姓性侵犯以「防禦權遭剝奪」聲請釋憲;大法官昨開說明會聽取意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曾姓男子隨機性侵十五歲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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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十個月後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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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十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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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以審理過程無法詰問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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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權遭剝奪」為由聲請釋憲;大法官昨開說明會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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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尤伯祥認為剝奪詰問權有違公平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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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賴芳玉懇求大法官應注意被害者人權。性侵被害人與加害人人權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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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論辯。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之三明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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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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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增加「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被認為可能間接剝奪被告詰問權利,且若被害人只在警局做筆錄不再出庭,被告在警詢時人身自由又較受拘束,審判外的陳述直接當成妨害性自主證據,無法交互詰問,成了法律爭議。 大法官昨邀各關單位和專家發表看法。律師王怡婷說,若聲請人不知道「指控他的人是誰」,這種情況下判刑、定罪,有違憲疑慮,除非被告自願放棄詰問,否則被害人到庭義務不能被排除;尤伯祥也主張應用其他措施讓被害人「禁得起詰問」。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科長潘英美說,二○一五年有八四九九件性侵通報案,一審判有罪僅百分之十六,原因多半是被害人懼怕面對加害人,因社會仍有守貞觀念,讓被害人在訴訟上處於不利地位;律師賴芳玉說,實務上沒有僅靠被害人供述就當定罪證據,呼籲大法官莫做「看似中立卻沒防範性別歧視」的解釋。刑事廳副廳長吳秋宏直指若原因可歸責被告,就要適度限縮。法官協會理事邱忠義說「不是每個人都是LadyGaga,可以侃侃而談被性侵過往」,條文是奠基被害人客觀不能受詰問的考量,像是被害人遭性侵後罹精神疾病,再度接獲傳票或開庭將造成精神上莫大壓力或對病情有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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