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長葉俊榮放行台大校長遴選案,
獎盃
,引起綠營高層不滿,
椰子汁
,但他表示自己從上任後堅持做對的事,
台中關鍵字優化
,若有人對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
台中網路行銷
,他也絕不戀棧。 記者余承翰/攝影 分享 facebook 教育部長「勉予同意」管中閔上任台大校長,
除積碳費用
,行政院隨即「勉予同意」葉俊榮部長請辭。教育部的「勉強」在於尊重大學自治,
除碳機推薦
,但仍認為程序有所瑕疵,
怠速不抖動
,台大必須檢討;行政院的「勉強」則是尊重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聘的權責,
低礦水
,但對於教育部處理時機的拿捏與行政倫理,則認為不可原諒。這凸顯了幾項憲政、行政與政治的問題,不可不釐清。首先是憲政層次。依據憲法以及大法官相關解釋,大學應享有學術自由殆無疑義,在此基礎上擁有規章自治、學術自治、人事權限、管理自治與財政自治的空間,並排除國家不當干涉。大學自治雖直接來自憲法第十一條基本權的保障,但國家仍可依據第一六二條規定訂立法律予以監督。因此,台大的校長遴選係屬大學自治的人事權限範疇,教育部的「監督」權力是否包含校長遴選產生後報部聘任的「准駁」?這個事件到底是教育部踰越監督權,還是大學無限擴張自治,應予重新確立。 其次是行政運作。依教育部組織法第一條,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依法掌理高等教育、國民教育、師資培育等有關教育事項,又大學法第三條規定大學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由此可知,大學各項行政事務的監督機關為教育部,而非行政院,縱然行政院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亦即院長有權責監督各部會政務的決策,但教育部長對於台大校長的遴聘決定,擁有絕對的權力,行政院長對於決定內容(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只能予以尊重。這樣的行政運作,算是符合體制設計。不過,行政院以宣布程序為由,迫使葉部長被請辭,則給人功德不圓滿之感!最後則是政治與專業問題。依據憲法、教育基本法或是大學法,大學校長遴選是教育專業的表現,既是專業就應中立,既為中立就不應受政治干預,政治人物亦應有所節制與克制,不宜侵犯教育專業。此次台大校長遴選「歹戲拖棚」,就是政治力不當介入所致。為免以後發生,建議在上述法令規章內載明禁止條款。一位大學校長遴選爭議,耗費一整年時間、折損三位部長、製造嚴重社會對立,如今似乎「勉強」塵埃落定,希望記取教訓,以免重蹈覆轍。而葉俊榮基於法律良知、教育本位及對大學自治與正當程序的堅持,所作的決定,其擔當與風骨令人敬佩。喜歡賞荷的他,當知「留得枯荷聽雨聲」的韻味,融合著清高傲骨、慈悲柔情,下台身影令人懷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