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老翁與遠親有占用房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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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年前調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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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立下「借到房屋倒塌為止」書狀;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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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認為磚房已超過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表的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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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請求拆屋還地。不過一、二審法院都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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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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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違反約定訴請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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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曾勝訴;全案仍得上訴。
宜蘭縣潘姓婦人提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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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前年轉贈宜蘭縣壯圍鄉一塊五百多平方公尺的建地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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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估價約七百多萬元,她想轉售土地,卻因曾姓老翁占用房屋,且房屋占該地五分之一,難以出售,使她受到損害,要求老翁拆屋還地。
曾姓老翁告訴法官,他和潘婦的丈夫是宗親,該地雖屬潘婦丈夫所有,但祖先多年前就在該地建屋,供他們一家人居住。
廿三年前,兩家人曾因為土地糾紛鬧上法院,潘婦丈夫最後願意和解,簽立「借用給曾○○到房屋倒塌為止」的約定,讓他可以無償使用。
老翁指出,潘婦丈夫前年突然又提訟要求拆屋,因房子還好好的,礙於和解書的約定而撤告,之後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潘婦,換潘婦提告;潘婦早知兩家之間有約定卻執意提告,有濫用權利之嫌。
老翁說,當初土地糾紛和解後,出於補貼心理,他固定每年寄送相當於稻穀一百斤價值的匯票、折合約一千兩百元給潘婦丈夫,補貼相關賦稅等支出,但潘婦丈夫不願接受、提領;另外,他和太太已七十多歲,年事已高,若須拆屋還地,他的生活將陷入困頓。
一審法官調查,該磚屋雖老舊、多處毀損,但仍可居住,不能以行政院頒布的房屋耐用年數來認定房屋不能住人;且和解書是兩造合意簽立,具有效力,潘婦須受約定拘束,判她敗訴。
潘婦不服,上訴高院,二審法官也認定只要房子沒倒,潘婦就不能要求老翁拆屋,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