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員涉賄纏訟近18年 逆轉無罪

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受工程包商二二○萬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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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捷運局東工處關說人事、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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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到高院更三審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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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罕見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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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改判謝無罪確定。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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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高法院首度就貪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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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為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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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纏訟十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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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雖有關說,但與收受匯款間無關聯性,諭知無罪,以免冤抑。 承審法官黃瑞華表示,公平法院的職責,是依檢察官所提事證依法調查、審理後,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若有罪就繩之以法,若不構成犯罪,則諭知無罪、還人清白,不是發還檢察官或下級審,讓他們續查被告的犯罪證據。她強調,第三審沒有調查被告不利事項義務,舉證是檢察官的責任。黃說,第三審的功能是審查高等法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提供不服判決者審級救濟管道,最高院在審查時,有正確適用法律、法令義務,包括犯罪事實的認定、有無違背證據、經驗或論理法則。她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三九八條規定三審法院可撤銷原判、自為判決,不應限縮於有罪判決,因為並無明文禁止第三審不得自為無罪判決,重點是「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黃瑞華認為,如果事實明確,與檢察官、原審所認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都不符,就不該處罰,不用再發回原審,強令法院或檢察官「再調查不利被告的新證據」,以重建犯罪事實,避免案件在二、三審間擺盪,妨害被告速審權。法官指出,在謝明達被控收賄案中,謝以外的同案被告都先後被判無罪或免訴,無從認定長發工程負責人陳國華行賄,全案應不罰。謝明達曾任第六、七屆台北市議員,他當初被指控收受捷運包商、長發工程兩百萬賄款後,施壓捷運局關說人事,撤換東工處一名主任,歷審均依貪汙罪判謝有罪,高院更二審時判他十年二月;前年更三審改判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上訴後,最高法院日前逆轉改判無罪確定。謝明達現任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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