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以7:4通過彈劾台大校長管中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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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管在擔任台大教授及政務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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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頭約定幫壹傳媒寫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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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領約5萬元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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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相關規定;管中閔則堅稱並未違法。公務員投稿媒體領稿酬竟算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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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歷來法令解釋甚至民眾普遍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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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接棒鬥管的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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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惡狠更勝蔡政府所轄各「東西廠」。監院認為違法主要論點有二,一是管中閔以匿名寫稿,稿件已成為壹週刊的評論、觀點;二是管中閔長期每月固定收取報酬,符合固定、經常跟持續性等幾項兼職要素。白話來說就是,監院這回射出兩隻箭,第一箭是想釘死管匿名寫社論並非具名投稿、已與媒體經營相關,第二箭則是想釘死管固定領稿費就等同兼差領媒體薪水。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監院邏輯,管中閔投稿媒體雖非兼他項公職,卻是兼他項「業務」。殊不知對所謂「業務」,銓敘部、司法院早有解釋,不僅從實質面來看必須有類似「經營」的「規度謀作」,銓敍部亦曾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1號解釋,公務員雖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但若邀專欄供稿,倘不涉職務上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司法院也早在民國卅二年即函示:「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前述法令解釋白紙黑字歷歷在目,誠不知投稿社論拿稿酬,跟「經營」或擔任媒體編輯人、媒體員工有何關聯?管中閔「爬格子賺稿費」既然連「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的前提要件都構不成,再扯管長期每月固定收取報酬不僅毫無意義,更坐實監院為了接力拔管不惜使出「雞蛋裡挑骨頭」之羅織入罪爛招。經常、持續向某些特定主筆約稿本就是媒體社論供稿常態,管稿費或有按字計,或有按篇計,自也有以每周、每月或每年幾篇計,類此約定又豈能拿來當成是否兼職的判別標準?不明究裡者以管中閔每年拿65萬稿酬認為60萬是月薪、5萬是年終獎金,難道竟不知一年有52周,也有每4周一篇或2周一篇的來稿計酬方式?監院未以更客觀的媒體是否以「稿費」或「薪資」給付來作為判準依據,根本就是捨本逐末。各家媒體邀約學者專家乃至官員撰寫社論,其來有自,管中閔並非特例。對媒體言,本有其提升嚴謹專業、代表媒體自律負責等考量;對撰搞者來說,從一般讀者投書晉級至寫社論,亦是代表肯定與光榮。如今監院卻反以為抓到什麼重大把柄而沾沾自喜,更刻意閃躲前述司法院、銓敘部函令解釋,不是枉法濫權又是什麼?進一步言,如果監院認為這些函釋不對,不是應該先糾正司法院、銓敘部並要求變更?又豈能對信賴政府機關函釋者加以彈劾?蔡政府已因枉法濫權意圖拔管拔到三換教育部長,更導致九合一選舉大敗,沒想到還不讓管中閔坐熱台大校長位,即由監院以更惡狠的枉法彈劾啟動新一波鬥管行動,難道真沒想通政府威信顏面掃地至斯,正是拜這些自甘淪為東西廠者所賜?監察院昨通過對管中閔彈劾案,監委陳師孟(中)和主查此案的監委王幼玲(右)、蔡崇義(左)召開記者會說明。 記者陳柏亨/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