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持有駕照「一試定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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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老到手麻、腳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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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事後才發現患癲癇等足以影響駕駛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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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想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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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能攔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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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終生有效。公路因此充斥隱形的「暴走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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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輪下的冤魂只能無語問蒼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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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駕照者視力、聽力、四肢活動能力都須達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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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是精神耗弱、酒精或興奮劑中毒者。但威脅駕駛安全的病症列舉不明確,未正面表列的病症,醫師評量也有困難,都使法令的指導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道安規則要求職業駕駛人,每3年要持體檢合格證明供監理機關審驗,6年換照1次;但對一般駕駛人超寬鬆,以往只要每6年繳200元規費,就能換新駕照,體檢、審驗全免,不像日本70歲以上駕駛人得通過視力及平衡等測驗,才能換照。
這次新北市府以上月新店區的死亡車禍為鑑,祭出移送肇事者給監理機關查駕駛人健康條件,雖有預防效果,但還是等出了人命才調查,罹難者及其家屬情何以堪?為何不能比照酒駕政策,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
維護公路正義、減少輪下亡魂,交通部、法務部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