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姓海軍士兵在軍港溺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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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家指控現場沒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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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才失足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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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八百卅二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軍方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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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姚自己走路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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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負三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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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姚家兩百八十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姚姓男子(十九歲)是高雄左營港務隊的槍帆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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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一月廿八日凌晨三時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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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前往高雄左營軍港西六碼頭站夜哨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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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廢油櫃、岸電箱與泊港船艇間的狹窄處時落水,十多小時後被發現時已溺斃。
姚的父母主張,孩子落水處廢油櫃嚴重擠壓道路面積,行經該處有失足落海的高度風險,但海軍司令部未在沿岸設置扶手、欄杆或警告標誌,當地燈光照明也不足,軍方管理公共設施顯有缺失。
軍方則說,姚姓士兵服役七個多月,部隊規定不得擅自靠近廢油櫃及岸電箱,交接衛兵須走規定路線,但出事地點並非規定的行走路線。
軍方指出,案發後姚家已領取軍人保險、撫卹金、慰問金等共七百廿三萬元,軍方已填補損害。
一審認定軍方有疏失,判國防部賠五百四十五萬餘元,雙方都上訴。
高院二審調查後認為,軍方雖聲稱下令禁止官兵通行該處,但有士兵證稱是案發後才禁止通行。該處沒有警告標誌及加強照明,欠缺安全,姚姓士兵的死亡與軍方管理欠缺有關;但姚在此服役七個月、熟悉環境,應知此區域不是安全路線,自當加倍謹慎,也應負三成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