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牛刀好殺雞?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右二)期望今年底通過《海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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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保育海洋生態有法源依據。 記者林麒瑋/攝影 分享 facebook 日前立委與海洋委員會表示亟需制訂海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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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因應當前的海洋議題。其主要的說法是海委會成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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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要基本法來推動海洋事務的上位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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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特定海洋議題的法源依據。這樣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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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好的方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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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終於願面對與時俱進的海洋問題;但也不禁回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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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宣示「海洋立國」後,我國現有與海洋有關的法律,是否正確且有效提供主管機關執法依據,又或者是現有立法疊床架屋,造成主管機關職權衝突,或是模糊不清,進而影響執法成效? 舉例言,從自詡為「海洋憲法」的領海與鄰接區法、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法立法以來,相關的法案陸續出爐,如海洋汙染防制法,海岸管理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有待完成立法程序的則有海域管理法。與海洋間接相關的法規則有廢棄物清運法、水汙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公園法、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等。這些法案的內容都有其特定之立法目的,提供主管機關處理相關海洋事務的法源依據,也呼應著海洋立國的基本政策方向,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現在又要制訂「海洋基本法」,不論立法通過的版本內容涉及那個行政領域,提供何種事項的法源依據,其最重要的根本問題,是釐清「海洋基本法」與其他法規的關係為何?換句話說,海洋基本法與其他法間發生衝突,該如何解決?由於基本法與個別法皆立於「法律」之形式,當海洋基本法與個別法間規範出現矛盾時,並不當然得出「海洋基本法」優先適用的結論。若是要修法解決個別法與基本法間之矛盾,又會產生與基本法矛盾之個別法之規定,不因與基本法規牴觸而直接產生失效之結果。此時,不論修法過程將付出的成本,主管機關應如何解釋與執行法律便是問題。海洋基本法在法制的意義是宣示我國如何落實海洋政策,政府將採取何種行政手段達成政策宣示目標。與個別行政機關功能是否健全,作用法是否足供運用,無絕對關聯。若是以解決個別問題而誤用基本法,不但是牛刀殺雞,機關職權衝突的個案也會愈來愈多,對保育海洋資源枯竭並無及時效益。孟子離婁上篇提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說明再好的初衷善念,再完備的法律制度,如果沒有釐清法律關係與立法目的,有堅定的實踐決心,則終將走到缺乏貫徹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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