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公司經併購發生股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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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留存併購及股權變動資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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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資國外公司歷經多次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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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持有股權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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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已全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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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能提示股數變動情形、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將無法列報營利事業損失。舉例來說,甲公司原來投資國外A公司,但A公司經多次併購後,改名為B公司,且甲公司持有股數從原本200萬股變為46萬股,後來甲公司在2016年將持股全數售出,於是甲公司在辦理201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國外B公司損失3,000多萬元。 不過,甲公司無法提供足資計算每股取得成本及出售損益等相關資料,包括股份轉換過程及取得新股成本等資料,因此國稅局核定無法認列損失,剔除補稅500多萬元。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都必須檢附足資證明損失已實現的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