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遭收容 未婚夫聲請提審…判放人

榮姓大陸女子2月持商務簽證來台籌備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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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出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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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以簽證不合法送移民署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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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向法院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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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榮女非司法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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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應以15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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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立即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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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大陸居民遭收容、由我國法院裁定釋放的罕見案例。
桃園地院調查,榮姓大陸女子和住屏東的林姓男子相戀、論及婚嫁,2月間,她持1年效期的商務簽證來台,準備婚事和為公司籌辦業務,入境時通過航警證照查驗。
10月20日,榮女準備返回家鄉安排大陸宴客時,因經濟部註銷公司登記,她在機場遭航警局以商務簽證的公司是空殼公司、簽證疑造假,涉及偽造文書罪,交移民署處理,隨即遭到收容,這段期間,榮女未婚夫沒接獲她遭拘禁的任何書面通知,11月初趕緊向桃園地院行政法庭聲請提審。
法院審理時,查出榮女花了十多萬元委託辦商務簽證,根本不知道台灣的公司是空殼,且入境時航警沒查出,卻在出境時攔人、收容,程序上有疵瑕,而榮女所犯是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高只能判1年徒刑,不符合羈押條件,卻被行政程序限制人身自由,顯然輕重失衡、侵害人權。
而移民署主張兩岸關係條例對收容時間的限制,要到明年2月才失效,榮女不適用15天的限期的規定。
法官認定侵害基本人權理當立即失效,否則豈不是繼續實質違憲、侵害人民權益,榮女被拘禁超過15天,且欠缺法院裁定,而是由移民署執行的行政收容,不合法也不合憲,裁定立即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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