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審會執祕張銘斌表示,
專業社群行銷
,雖然陸資持股30%以下、且具控制權,
漸進式排名
,包括採協議控制樣態,
網路行銷
,仍視為陸資,
主機代管
,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產品代銷
,不適用僑外資投資條例。所謂協議控制,他舉例,有些新創團隊在募資過程,引進天使資金、創投資金等,有時為確保新創團隊發起人擁有特別權力,如黃金股,在增資時會有所協議,致原有發起人握有重大主導權或決策權。此情況下,即便陸資對外國法人持股低於30%、若具有實質控制權,就會被認定陸資,須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