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小陳姓組長數年前潛入同校女教師住處裝監視器竊錄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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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被判刑但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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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先停聘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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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認為是「一罪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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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復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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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以違法變更決議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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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當事人承諾復職後請調其他學校並不再接觸被害人,「撤銷解聘」處分,導致全案當事人可能重返校園並順利退休。因為受害女教師仍在同校任職,校內女教師們獲悉也認為作出如此惡心的事不能原諒,個個人心惶惶。對此,校方決定上訴。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黃靜怡也強調,必要時會補正程序不足。 2013年間,陳姓組長潛入校內女教師住處浴室,偷裝監視器竊錄女教師洗澡,事後被當事人發現,學校教評會先決議記大過並停聘到判決確定;2014年底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判他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3年定讞;判決出爐前一周當事人就向學校申請復職,教評會曾表決是否解聘、不續聘,但都未過關。當時新北市教育局以「行為有辱師道,且無足為學生表率」要求重新審議,但教評會最後改決議「不續聘但不同意解聘」;期間,教育局歷經五度要求重新評議,甚至直指「事涉刑案情節重大,有辱師道」,最後教評會才同意解聘,並議決陳姓男子三年不得再任教職。陳男不服評議結果,認為學校教評會決議後又任意變更,改為解聘;教育局不斷要求學校重新評議,有違平等原則,明顯違法應撤銷;他受停聘處分,事後校方又再度評議改為解聘,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教評會最初決議不須經函報教育局核准就能生效,教育局對所轄學校教評會決議也無否決權,即使教評會也不可隨意推翻先前決議,除非經法定程序變更,否則決議已具效力,不能任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