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黃姓姐妹年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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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就離開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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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從小由外婆和阿姨扶養長大;黃母因案入監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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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後住在娘家長達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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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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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因腦中風住進醫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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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至安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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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母向法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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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二名女兒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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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女兒都不願意付扶養費。台南地院法官以黃母從未扶養過女兒,駁回黃母聲請,同意黃的女兒免除扶養母親的義務,全案仍可抗告。黃母主張,她先生約5年前過世,她生有二名女兒,她去年7月間因腦中風入院後,安排入住老人養護中心,身體罹疾病且行動不便,已無謀生能力,名下也無財產,僅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4千8百多元,因每月安養費用為1萬8千元,她所領身心障礙補助不足以支付安養費用,差額1萬3千多元,請求二名女兒分擔。 黃姓姐妹主張,母親沒有扶養過她們,請求法官免除她們對母親的扶養義務等。黃姐說,母親在她5歲時就將她丟下,離開父親,她從小由外婆照顧,外婆工作到60歲後,有阿姨給生活費照料,她和妹妹都是半工半讀,打工賺錢讀書,國小畢業聽外婆說母親因騙了朋友被判刑8年,期間都是外婆省吃儉用寄錢到監所,幾乎一個星期就會收到信要求寄錢及各式各樣日用品,讓外婆非常困擾。黃姓妹妹說,外婆後來腎衰竭洗腎,母親出獄後說要回來照顧外婆,但洗腎長達13年,期間母親未曾工作過,外婆生活開支都是阿姨支付,母親行為就像啃老族一般長期宅在家。法官認為,黃母雖主張她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名下亦無財產,但二名女兒抗辯她從未扶養過她們,既為黃母所不爭執,女兒請求免除對黃母的扶養義務,即屬有據。黃母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住在安養中心的台南市黃姓婦人向法官聲請,要求二名女兒支付扶養費,但女兒都不願意付扶養費。台南地院法官以黃母從未扶養過女兒,駁回黃母聲請,同意黃的女兒免除扶養母親的義務,全案仍可抗告。圖為台南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