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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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13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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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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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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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生效。一、央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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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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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有關「公司」、「有限合夥」、「非居住民」等名詞定義,並調整銀行業受理申報案件應確認文件。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不只一家時,全數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以配發統一編號的首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2條)三、因應實際需求,於「申報辦法」明定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外國財團法人在臺事務所的結匯規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應填列的欄位及「應注意事項」中登記證號填列規定,俾利填報。(「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2條附件、「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9點)四、配合經濟部廢止「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要點」,且不再核發合格證明,爰刪除「應注意事項」有關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代理結匯規定;另明定本行提供的「外籍勞工薪資結匯委託書」僅為參考範例。(「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2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