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作家張大春2014年聽到已故媒體人劉駿耀的廣播節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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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上寫下「再罵你下流胚也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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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腦子裡裝甚麼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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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控公然侮辱;張一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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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則改判罰金3千元定讞。張大春事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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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遭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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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和律師李劍非認為高院裁定所適用的法院組織法規定「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部分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侵害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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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釋憲。大法官今決議不受理。大法官表示,張大春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理由是確定終局裁定認為他釋明主張或維護何等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不符合規定而遭駁,嚴重影響他是否、如何聲請再審的權益。 張大春認為相關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第22條保障的資訊自主權,也限制辯護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閱卷權和據此同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因主張法律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的規定,張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受規範者無從理解、預見規範意涵,且無可循的司法實務具體判準,法院是否交付光碟,流於專斷、恣意。大法官認為,張大春爭執法院的認事用法是否得當,客觀上難說已具體說明規定究竟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之處,聲請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應不受理。張大春當時向高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理由是2015年11月12日審判時,告訴人曾多次口出包含「你娘老機掰」等惡言,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他要求更正,況且對方又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他認為有必要留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過高院裁定指出,筆錄記載有遺漏部分已經更正補充,張沒說明要主張或維護哪種法律上利益,礙難准許。大法官會議雖未受理,但大法官黃虹霞提出不同意見書,詹森林加入,他們認為聲請人已敘明目的是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符合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要件。另外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立法理由是「法庭錄音或錄影係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不是限制行使閱卷權;法庭審判以公開為原則,以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為例,網路直播開庭實況已屬司法公開透明不可缺之一環,一般民眾都可以下載開庭實況,有閱卷權人有何需另說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要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