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後復合 男男有愛改輕判

何姓男子與讀國中的男學生是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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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因故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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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告何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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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刑四年六個月;二審認為兩人是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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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無情愛的性侵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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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顯然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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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何一年八個月徒刑。
何姓男子(廿八歲)前年三月在網路聊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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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當時就讀國二的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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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交往並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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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多次性關係。前年十月六日凌晨,男學生責罵何沒幫他洗便當,兩人發生肢體衝突,何強迫男學生口交,當天清晨男學生回家後報警。
何否認性侵,堅稱兩人是情侶,還說分手後曾自殺,兩人有太多感情問題。一審認定兩人發生關係時,男學生才十五歲,即使情投意合發生關係仍違法,將何依妨害性自主判刑四年半。
何不服上訴,二審審理期間,男學生已原諒何,兩人重新交往;男學生在二審開庭時,為維護情侶,改稱沒被性侵。
法官指出,一審法官疏忽了兩人有情愛基礎,與無情愛基礎的強制性交,明顯不同;況且兩人已復合,男學生甘冒刑責作偽證替對方卸責,可見雙方情愛基礎甚深。何事後也和男學生的父親和解,賠償廿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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