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外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溫姓女子前年在林姓業者經營的人力公司擔任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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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林在她任職期間性侵她十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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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指控日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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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獲不起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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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控溫女誣告;台中地院法官以溫女捏造事實且事後不認錯、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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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個月。由於誣告罪為七年以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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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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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判刑定讞並未給予緩刑,就必須入監。 判決指出,溫女前年三至四月間在林的人力工程行擔任臨時工,與男友一起住在公司二樓;溫女因工作期間與林有摩擦而心生不滿,明知林沒有性侵她,卻向警方報案稱任職期間每兩天就被林性侵一次,總計遭性侵十餘次,且第一次及最後一次性侵過程描述巨細靡遺。檢方訊問時,溫女明確表示首次與最後一次性侵日期是三月廿九日與四月十二日,但檢方訊問聘用派工的清潔公司業者,發現這兩天溫女與男友都由林載到工地上班,且領走兩千八百元薪資,工作日期有派工單為證。溫女辯稱日期可能記錯,仍堅稱林每兩天性侵她一次,但檢方認定指控有瑕疵,偵結不起訴處分。林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遞狀告溫女誣告。法官認為,溫女只因細故,虛捏事實對林提告性侵,使林無端遭受偵查,且浪費司法資源,造成偵查機關不當發動犯罪偵查作為,使國家刑罰權行使陷於發生錯誤的危險,事後還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依誣告罪判處三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