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男兩年前駕車在苗栗縣三義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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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害人欲以20萬和解,和解未成立,法官將全案駁回。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薛男於106年4月底,駕車途中見中度智障少女,隻身遊蕩在苗栗縣三義鄉,即搭載她至山區人煙罕至之處,他在車內後座猥褻被害少女得逞後,駕車載她返家,而遇到被害少女的母親,對她母親佯稱是好意載送她返家,隨即轉身駕車離去。 薛男食髓知味,同年5月10日下午,在同地點附近,再次搭載少女前往山區,再次猥褻少女得逞。被害少女回到住家附近,而薛將車停於少女住家附近巷口時,經鄰居發覺有異,遂當場記住薛的車牌號碼報警,並經少女陳述後,始經警循線查獲。一審將他判刑2年,他不服上訴。 二審合議庭查出,薛男97年間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不知記取前案教訓,又枉顧被害少女為心智缺陷之人,為滿足私慾,恣意對少女猥褻,有嚴懲必要。 法官審酌,薛男雖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家屬商談和解,希望以5萬元和解,但被害人家屬則依法扶律師提議欲以20萬元和解,致雙方未能和解成立,薛男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損害或取得諒解,且他是對弱勢之被害人犯罪,難以從輕量刑,所以將他的上訴駁回。 薛男兩年前駕車在苗栗縣三義鄉,見智障少女可欺,兩度載她到偏僻山區猥褻,一審依乘機猥褻罪將他判刑2年,他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薛願以5萬元和解,但被害人欲以20萬和解,和解未成立,法官將全案駁回。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