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閣藝品店短短1年發生2件重大竊案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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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搶案當竊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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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案發半個月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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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害人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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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率眾找議員告警分局長及偵查隊長等3人涉嫌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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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員警感嘆「做到流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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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到流涎!」但警方未以同理心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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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將加重搶奪當加重竊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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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過程確有瑕疵。
去年除夕夜店內大門鐵門被切割倒U型大洞,歹徒潛入搜刮雞血石、壽山石、玉雕及沉香等藝品近百件,警方破案查出是橫行全台大賣場盜竊集團,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中,當時侯姓負責人及店員不在店內,加重竊盜案偵辦無爭議。
上月沉香不翼而飛,警方認為歹徒乘被害人不備,拿磚塊榔頭砸櫥窗奪取,符合加重竊盜,但從監錄畫面,歹徒犯案時被害人及店員在店內,還衝出追人,搶案卻當竊案,被害人心急做筆錄,警方未在第一時間請示指揮辦案檢方,未對被害人說清楚。
依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有指揮辦案權,犯案罪名應請示檢方,警方卻自行研判,難怪被害人憤憤不平提告。
檢方說,依最高法院見解,搶奪是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取人財物,行搶需出於不法腕力,竊盜是以和平方法,未得持有、監督人同意,破壞原持有、監督關係,建立新的持有、監督關係,按此見解,此案符合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上加重搶奪,較加重竊盜6月以上5年以下還重,雖警方強調以重大竊案列管通報,但仍難讓被害人及外界信服,顯示員警法律教育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