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姓女子販賣1.87公克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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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台中地院判刑15年4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連姓女子被控販賣一點八七公克海洛因毒品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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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價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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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雖以連女所販的毒品屬於微量、且僅給一人而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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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販售一級毒品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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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仍將連女判刑十五年四月。判決指出,連姓女子(四十四歲)去年一月間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施姓男子(另案偵辦)聯絡交易毒品後,依約至台中市大里區美群國小門口,交付海洛因半錢(一點八七公克)給施,並收受毒品價金一萬元,被警方循線查獲。 連女否認販賣毒品,辯稱是與施合資向他人購買,但施證稱「我是向她購買毒品,不是與她合資購買。」不過,法官從雙方通聯對話查出,連女曾說「走水(施打海洛因)是很好的,沒人嫌」,施回問「沒有別的嗎?」連女再說「你還要嗎?快點啊…」另外,施曾與連女提及「這種的不好也沒空間,給你這價錢真的是跟你捧場」等語,若連女與施合資向他人購毒,為何施要說是捧場?認定連女販毒。合議庭認為,連女明知毒品不僅殘害施用者健康,且經常為購毒散盡家財、連累家人,竟販賣海洛因助長他人施用毒品,但連女僅販毒一次、對象僅一人,犯罪情節與大盤毒梟不能等同併論,倘宣告法定最低的無期徒刑尚嫌過重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