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日前酒駕被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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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為罰金是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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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實際卻繳納9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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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質疑「法定罰金不是應該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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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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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天數是依實際曆法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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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個月都算30天。
鄭姓男子向本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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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因為酒駕被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新北地檢署執行科傳喚他到案執行,並同意其易科罰金。
他說,以每月30天計算,他得繳9萬元,但後來卻繳給地檢署9萬2000元;他覺得怪怪的,去問監理所人員,監理所告訴他「因為你的執行期有2個大月、1個小月」,加總有92天,法定罰金需按照天數計算。
鄭男說,「那假如遇上2月只有28天,比起大月不就少罰3000元?」,他認為這樣不公平。
新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陳孟黎指出,法律上規定的處罰月分及天數,是依國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歷法標準為依據,大月、小月等天數變化都計算在內。
例如「被判6個月的刑期,就是從執行日起的實際月分天數計算,不是一個月都算30天」,因此刑期會因此有些許天數差別。
律師周福珊說,確實有部分易科罰金的民眾,有過這樣的質疑,刑期與易科罰金的換算天數,都是依照實際曆法來計算,因此若是判刑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繳納罰金時確實會有數千元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