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35歲林姓男子106年12月7日因行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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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兩度逼車且撞擊被害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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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被害因閃躲而撞上快速道路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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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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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以林男態度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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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檢察官起訴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傷害罪、毀損他人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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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主動追加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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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4罪屬同一行為(逼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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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為「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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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以刑責最重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重判林男有期徒刑10月,且不得緩刑及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網友Morgan Lin 4日晚上7點多,在爆料公社PO文指出,106年12月7日他開車上班途中,走新北環河快速道路,從三重區往板橋區行進時,因前方由台北市林姓男子駕駛的休旅車一直跨越中線行駛,他輕按喇叭示警,結果遭林男沿路緊跟且2度惡意逼車,第二次逼車時還撞擊原PO的車輛,導致原PO因閃躲撞上快速道路右側護欄,時隔1年多,終於在今年農曆年前作出判決,原PO也感謝法官作出公正判決。 原PO指出,事故發生時,還好沒有翻車,人當下沒事,只是隔天因身體不舒服到醫院急診確定有腦震盪現象,他諮詢過律師的意見,提告刑事毀損跟傷害,此外原PO也說「我有提醒警察可以提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此罪是公訴罪,但我不能勉強警察,警察看來也是很認同所以提告了,檢察官也認同了,最後法官很佛心的自己加告了對方一條強制罪(逼車行為可以成立強制罪)。原PO指出,「當初曾提出30萬元和解,就不提告,對方還認為我在敲詐,叫我提告…對方保險公司在和解時,說了和解錢拿一拿就好了,法院判決易科罰金也是給政府不是給我,事實是走到這一步,就不是錢的問題了,我不在乎拿到多少錢,法院判給我多少,我也認了,但是我要看你付出多少錢、自由、前科、名譽….」此外,原PO也表示,現在判決下來了,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不理賠,對方還得賠他俢車費,且別忘了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的罰款及律師費。原PO最後註明「記者朋友如果要報,請直接使用,就不接受採訪了,該讓那些在路上危險駕駛、喜歡逼車的人知所警惕了。」(原PO貼文)台北市林姓男子因逼車行為,日前被法官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重判有期徒刑10月,且不得緩刑及易科罰金。記者羅紹平/翻攝 分享 facebook 網友Morgan Lin 4日晚上7點多,在爆料公社PO文指出,106年12月7日他開車上班途中遭人逼車害撞快速道路護欄,今年農曆年前新北地院作出判決,對方遭重判10月且不得緩刑及易科罰金。圖/截取自爆料公社 分享 facebook 台北市林姓男子因逼車行為(圖中紅圈處),日前被法官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重判有期徒刑10月,且不得緩刑及易科罰金。記者羅紹平/翻攝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