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黃姓女子撿到一隻未植入晶片的流浪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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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貓帶回悉心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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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飼養2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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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陳姓女子自稱原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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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多張貓咪照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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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她還貓咪。黃拒絕後被依侵占罪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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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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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檢署檢察官認為證據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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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讓貓在黃、陳兩人間做選擇,讓貓自行辨認主人,發回地檢署續查。黃稱,貓患有貓愛滋病(貓免疫缺陷病毒),免疫力下降,不適合到公共場所,檢察官仍難認黃有侵占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黃女2014年底在士林區撿到一隻米克斯貓,發現貓身上沒有項圈,也帶去動物醫院掃描確認沒有晶片,認定是流浪貓,便帶回家悉心照料,多次帶去動物醫院治療疾病,並取名「帽帽」。黃飼養9個月後,帶帽帽至動物醫院,替貓植入晶片並登記為飼主。未料,黃2016年接獲消息,一名陳姓女子表明貓咪是她所飼養的,名叫「MIA」,2年前走失遍尋不著,直到友人在臉書上看到照片,才驚覺貓被黃女撿走。據了解,陳以訊息感謝黃細心照料貓咪,也很驚訝貓還活著,提供多張貓咪照片,佐證是貓咪的原飼主,希望黃歸還愛貓。黃則認為,貓咪照片多人可以取得,無法證明陳就是原飼主,不願意還貓,最後被依侵占罪嫌告上法院。士林地檢署認為,黃撿到貓發現沒有晶片、項圈,依常理推斷是無人飼養的流浪貓,飼養9個月才做寵物登記,沒有侵占犯意,今年4月處分不起訴。陳不服聲請再議,高檢署檢察官則認為證據不完善,以應讓貓咪到庭辨認誰是主人,在黃、陳之間做出選擇為理由,發回續查。陳則指出,她已飼養MIA近7年,2014年10月6日走失,當時沒有為貓植入晶片,直到去年11月友人在臉書上看到黃分享照片,才得知走失的貓在黃經營的寵物店內。黃辯稱,當初發現貓咪已經生病、受傷,帶貓去看獸醫並無掃描到晶片,也未戴項圈,才認定貓只是一般流浪貓。她稱,飼養帽帽花費超過5萬元,若證實貓真正為陳所有,陳付清費用後,她就願意還貓。另檢察官問及是否能帶貓到庭,黃則稱,因貓患有貓愛滋病,免疫力下降不適合帶至公共場所,因罹病的貓到公開場所會緊張,免疫力下降病毒會危及貓的肝和腎。檢察官認為,依據動物醫院病歷紀錄、寵物登記證等資料,確認黃撿到貓時未掃描到晶片,飼養9個月後才以飼主身分做寵物登記,另當時貓咪未戴項圈,也未有失主出面尋找,黃善心收留貓咪並妥善照料,難認有侵占犯意,再予以不起訴處分。黃姓女子撿到流浪貓飼養兩年挨告侵占,檢察官要求貓咪到庭認主人。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