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排廢水汙染後勁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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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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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陳菊(中)可以提醒企業對事業體的廢水、廢棄物負起責任。記者楊濡嘉/攝影 楊濡嘉 分享 facebook 封測大廠日月光K7廠涉嫌排放含重金屬廢水汙染高雄市後勁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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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一審有罪、二審逆轉無罪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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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昨天更一審依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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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改判廠務處長蘇炳碩等四名員工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至一年十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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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獲緩刑四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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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日月光高雄廠資深處長李淑霞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公司會與律師討論提供員工必要協助;案發後,日月光配合環保單位監督,精進環境基礎設施和政策,建立預防預警與應變管控。高雄高分檢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更一審合議庭認定,案發當天蘇炳碩等人明知排放廢水的酸度太高,仍以生產線為重,不願停工應變以避免損失,涉嫌排放五千多噸含鎳、銅有毒重金屬廢水到後勁溪,嚴重破壞溪水生態,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犯意及行為。判決表示,日月光二○一三年十月一日進行更換管線止漏墊片工程,疑委外包商施工不當,造成二點四噸鹽酸溢流進入中和池,致酸度過高無法中和鎳、銅等有害重金屬,使得放流水裡的鎳、銅含量逾越排放標準,汙染後勁溪。一審判決蘇炳碩一年四月、提供義務勞務八十小時,廢水組主任蔡奇勳一年六月、勞務一百小時,工程師游志賢一年十月、劉威呈一年八月,均勞務一百廿小時,蘇、蔡緩刑四年、游、劉五年,四人緩刑期間保護管束。前年九月二審逆轉全判無罪,各界譁然,經最高法院銷撤發回更審。更一審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部分法律見解不甚恰當,也沒比較廢棄物清理法的新舊法規定適用,撤銷原判;不過更一審判決結果,蘇炳碩等四名的刑度、緩刑及義務勞務都與一審相同;高雄高分院表示,因日月光事後積極投入環保工作,應無再犯之虞,因此四人均獲緩刑。日月光公司法人部分,一審判罰三百萬元,但二○一五年九月廿九日二審獲判無罪後免罰定讞。日月光汙染案更一審改判有罪,高雄市長陳菊表示,判決結果提醒企業界要對工廠排放的廢水、廢棄物負責,市府對判決結果高度肯定;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表示,總算讓長期關注日月光案的民眾「吐了一口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