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771號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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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宣示真正繼承人擁有的繼承權終身有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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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能衍生出當時的表見繼承人蓄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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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捲入刑責。法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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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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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件繼承人繼承財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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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半須出示繼承系統表、印章、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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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造假,將吃上偽造文書罪。有法官贊同大法官的解釋,認為死亡者的繼承人應該是真正繼承人而不是「僭稱」的,像是一個父親死亡,財產被小三和來路不明的「孩子」繼承走,而親生的孩子被蒙在鼓裡,一般人難以接受;但今天的釋憲仍有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的適用,也就是能「要錢」的時限,從「知悉2年內不行使或自繼承開始起超過10年不行使」,多延長為15年。 釋字771號的聲請案中,有一名原本姓林的老嫗(85歲),因從小被送到陳姓家族,在林姓生父過世後,她主張只是陳家的童養媳(媳婦仔),不是「養女」,認為有繼承權。不過當時生父的財產由生母與胞兄分完,胞兄與生母先後辭世,胞兄繼承的土地又被侄兒繼承、轉賣給其他人。老嫗對姪兒和買家提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但遭駁回確定。司法院一名官員表示,姪兒早在1976年就以單獨繼承人身分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但在2005年出賣土地,釋憲案通過後,這名老嫗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再審,但時間點要怎麼計算、究竟是童養媳還是養女,待法官合議。司法院釋字771號出爐,宣示真正繼承人擁有的繼承權終身有效。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