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邱姓婦人與先生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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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照顧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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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住在前夫的房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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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她被要求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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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時帶走冷氣與電視等家電與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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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夫控告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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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宜蘭地檢署提起公訴。
檢方偵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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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婦坦言確實搬走冷氣、冰箱、電視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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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是她和前夫共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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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事後也拿錢給對方,並非侵占。
但檢方認為,邱婦的前夫既然願意提供處所供邱及兩人孩子居住,還幫忙繳電費、管理費,理應會提供生活所需的家電、家具,而邱婦搬走的物品,都是日常生活所需,若說是邱婦所購買,不合情理,依侵占罪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