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選財政部違法?彰銀反駁

針對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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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抨擊財政部違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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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今天傍晚發布新聞稿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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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提出三具體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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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財政部並無違法缺失。
 彰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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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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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抨擊財政部有三大違法缺失」;包括:第一、彰銀董事改選後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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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隨即召開改選後首次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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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合董事會召開需7天前通知的法定要求。
 第二、上週三彰銀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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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提名當選的獨立董事發言提出反對意見,但財政部未依法公告獨董的反對意見;及第三、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彰銀發布新聞稿反擊;彰銀強調,財政部並無違法缺失;首先,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每屆第1次董事會,是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的董事召集,每屆第1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
 彰銀強調,該行第24屆第1次董事會是由當選權數最高票的獨立董事,並在董事改選後2日召集,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其次,該次董事會雖然台新金提名當選的獨立董事形式上對於董事會議召集程序及選舉事項第1案表達保留或反對意見,惟因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規定,且其對選舉事項第1案,不但提名常務董事人選並參與表決,所提名的董事並獲當選為該行常務董事;換言之,該獨立董事實質上已對該議案表示同意,自無發布重大訊息的問題。
 再者,有關彰銀原任董事長未在股東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部分,彰銀說,依經濟部93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302110870號函釋,得檢附提起給付的訴之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而彰銀已在12月15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原任董事長於股東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之訴,因而依經濟部函釋得向經濟部提出公司變更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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