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區立委資格 王院長請提釋憲

針對立法院長王金平聲請假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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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雖已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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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暫保國民黨籍身分。只是選罷法中有關不分區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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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失去黨籍即喪失立委身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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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使不分區立委成為政黨禁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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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違背憲法民主原則。
目前不分區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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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由得票率百分之五的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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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得票比決定席次多寡。各政黨在獲席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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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其選舉時所列名單先後,依序決定不分區立委人選。此種選舉制度,人民只能選黨,對於政黨所推薦名單,全無置喙餘地,實屬半套式的民主,亟需改革。
更有疑問的是,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分區立委在就職後喪失所屬政黨身分者,自喪失黨籍起,失去其立委資格,並由中選會函請立法院註銷,並於十五日內,公告遞補名單。會如此規定理由,在於不分區立委既由政黨推薦,則其失去政黨資格後,自然不應再具有立委身分,再加以不分區代表沒有罷免問題,故只能藉由政黨的除籍與否,來對不分區代表為制衡,此有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為背書。
只是須釐清,不分區立委仍是由人民投票選出,而具有民主正當性,若認為失去政黨資格,即喪失其立委身分,不啻是使黨意凌駕民意之上,更將使不分區立委完全聽憑黨的意志,而非向全國人民負責。所謂民代,實僅具有形式的意義,故一九九三年大法官所做的釋字第三三一號,實已不合時宜,有進一步補充解釋必要。
也因此,就王金平院長而言,若為保住自己立委與院長資格,僅為確認黨籍身分的民事訴訟,總讓人有只為自我利益之感。若為國家長久之計,實應以其影響力,發動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立委,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憲法第一條的民主原則為由來聲請釋憲,藉由憲法法庭的公開辯論,以釐清政黨、不分區代表與人民間的關係。這才是立法院長該有的大是大非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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