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死刑專案今日公布「台灣死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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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台灣2009年簽署兩公約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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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權保障上是否符合公約訂定的原則。報告中指出台灣誤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對廢除死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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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條文雖未要求立即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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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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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台灣不應以此為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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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速制定相關國內法和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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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限制執行死刑的範圍。
英國死刑專案執行長Saul Lehrfreud律師、台大法學院副教授張文貞、立法委員尤美女、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以及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共同出席記者會。
薩爾‧雷紹爾表示,台灣保留死刑並沒有違反公約規定,但廢除死刑仍然是保障人員最終目標,不應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中對執行死刑的限制,作為可延緩終止死刑的依據。另外,聯合國1984年通過死刑犯的權利保障措施中也明訂,「不該對精神狀況有問題的人求處死刑」,但台灣法院通常沒有對死刑犯進行精神鑑定,如何鑑定犯人精神狀況對台灣是一大挑戰。另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利。」薩爾‧雷紹爾也呼籲,台灣必須提供公開透明的程序。
「台灣死刑報告」共同作者張文貞則說,台灣除了誤解公約對廢除死刑的規定,更大的問題是政府部門沒有意識到需要立法規範、制定程序。以死刑犯申請特赦為例,在台灣只有總統有這項權利,但目前法律規定沒有要求總統有義務在一定時間內回覆,因此往往申請之後石沉大海,不知何時才能等到回音,在這過程中可能執行死刑的命令突然下來了,死刑犯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嚴重違反公約規定。
張文貞強調,死刑犯的申訴和釋憲申請、赦免請求,應該立即建立一套處理機制,但台灣目前不只總統、就連犯人請求再次考量的機關:監察院和司法院大法官,也都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期待立法院能在未來幾個會期推動修法,大法官也能夠過釋憲確立死刑犯的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