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案審20年 法官:司改捨近求遠

花蓮縣長傅崐萁被控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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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從一九九八年發生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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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高院更三審。傅昨天未表示意見。 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花蓮縣長傅崐萁被控炒作長億、華隆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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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至今廿年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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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昨開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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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梁耀鑌當庭感慨:「司改不用捨近求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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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良方在這些個案裡。」梁耀鑌昨天在開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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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地「告知」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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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件從起訴至今過了廿年,無法確定,如果被告冤枉,起訴對被告而言就是「不可承受之重」,又被折磨超過廿年,人生有幾個廿年呢?如果沒有冤枉被告,案經廿年未確定,遲來的正義也不是正義。 梁說,長久以來某些個案,判決結果不符社會期待或遲遲無法確定,造成司法得不到人民信任,讓「罵司法」成顯學,數落司法就有掌聲。既然司法公信力低落是司法判決中的某些個案造成,談司改不用捨近求遠,改革良方是不是在這些「個案」裡。他說,本案沒定讞,不適合研討,未來確定後值得好好研究,究竟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承審過力霸掏空案、陳哲男司法黃牛案官司的梁耀鑌當庭指出,問題到底是出在檢察官的專業偵查與專業蒞庭、律師的專業辯護還是法官的專業審判?司法實務上,受人矚目的金融、經濟案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很少一步到位」,案件送至法院,經辯護人一一拆解,大部分呈現殘破不堪現象,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應由檢察官補充。傅崐萁辯護律師林永頌表示,本件在一九九八年起訴,檢察官昨天當庭提出補充理由書與附表,都是原本的筆錄、資料,但迄今沒提出傅賣股的交易明細。律師陳峰富也指出,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應負的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無接續檢察官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本案源於台鳳炒股案,台鳳負責人黃宗宏找當時的股市名人黃任中等人合作,把台鳳股價從每股七十多元漲至二五○多元。檢方在查黃任中資金時,查出傅崐萁涉嫌向黃借款,連續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票,傅被依違反證交法起訴,歷審都判有罪,但三度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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