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砍扁柏變賣 不符傳統判有罪

原住民李姓男子撿拾枯倒扁柏意圖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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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李因商業目的砍伐扁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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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原民傳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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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七個月。 圖/警方提供 分享 facebook 原住民族李姓男子在桃園復興區一處山谷撿拾枯倒的扁柏切割後意圖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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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違反森林法起訴;不過其行為地點到底是否為傳統領域?是否應予保障?引起討論。法官最後參考學者意見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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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商業目的砍伐扁柏,不符原民傳統行為,判刑七個月、併科罰金八萬五千元。李姓男子二○一五年一月在桃園市復興區大溪事業區廿六林班地,用電鋸將約值四萬元的枯倒扁柏木鋸成九塊,分三次搬到公墓擺放,被警方查獲;李供稱,計畫沿途向木材行兜售,好價錢就賣了,被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森林法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憲法及森林法宣示應積極保護原民文化傳統、土地及其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原住民族基本法也規定原民得在原民地區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但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因此,有必要釐清李的行為是否在傳統領域內,且行為是否具可責性。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覆,該處並非法定原民傳統領域,也不是法定原民土地,但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副教授官大偉說,該地點位於夫婦山北側溪谷,是周邊雪霧鬧、巴陵等多個泰雅族部落間狩獵採集交接處,而泰雅部落群對共同獵場、領域負有守護照顧責任,從單一到整體泰雅族判斷,都有傳統領域關聯。另外,時任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副研究員的嚴新富博士,鑑定泰雅族人將扁柏作為農業、衣用、居住、藥物、漁獵及相關生態知識利用,但李為個人利益擅自伐木,除了未必會受族群支持,縱使在原民地區或原民族傳統領域,其行為仍不一定被容許,恐不宜免責。法官認為,經過學者的分析,雖確認和李的原民身分具有傳統關聯性,但並不代表就能隨意砍伐木材,因此仍依違反森林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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