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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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議議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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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金控或銀行申請併購的資格條件及具體量化標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推動「金金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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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出金控或銀行發動併購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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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四大條件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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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金控旗下子公司或銀行在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有營業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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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ROE(股東權益報酬率)及ROA(資產報酬率)在同業排名前三分之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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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合意併購不受此限。金管會上月公布金金併大鬆綁的原則,今天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金管會也在會議議程中,提出金控或銀行申請併購的資格條件及具體量化標準。 金管會表示,鑒於金控或銀行採先參股合作再洽商整併機會,無須以合意為前提,因此對於非合意併購,除應符合原業法所規定的轉投資條件,如財務、守法性條件外,首次投資持股須超過百分之十並採公開收購。另外,須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四大條件。至於合意併購首次投資即取得控制性持股,或投資外國金融機構者,則依現行轉投資規定辦理。四大條件的具體認定標準,包括第一,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是指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或銀行,在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設有營業據點(不含辦事處),且其中一個營業據點經營業務超過五年。第二,經營能力佳,是指除現行轉投資規定不得有累積虧損外,增列最近三個年度ROE及ROA平均數屬同業前三分之二水準;也就是至少要排名前段班或中段班。第三,企業社會責任良好,是指前一年度的公司治理評鑑屬前百分之卅五,並能提出深耕社會責任具體事蹟者,例如積極參與社會或公益活動、消費者保護、勞資關係與員工福利、環境永續等。最後,資本充實方面,設算以資本計提彈性處理方案所計算取得控制性持股後的資本適足率,及雙重槓桿比率;銀行則是投資限額須符合法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