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靠站停車時未緊鄰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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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乘客遭機車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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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判處司機五月徒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一名男子下公車時遭疾馳而至的機車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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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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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司機靠站停車時未緊鄰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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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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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決公車司機五月徒刑,另依過失傷害判機車騎士判刑六月,均得易科罰金,得上訴。法官認為,依規定,公車靠站,車子的前、後輪距離路邊寬度不得逾一公尺,但公車司機「留」的寬度有二點四公尺,與乘客下車被追撞有因果關係。考量公車司機、肇事騎士注意義務的高低,分別判處不同的刑。 檢方起訴指出,去年二月六日中午,林姓男子駕駛公車沿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由東往西行駛,行至植福宮站時,於公車輪胎與人行道路緣仍有二點四公尺距離即開啟車門讓乘客下車,李姓乘客下車後,被後方王姓機車騎士追撞,造成頭部鈍傷、膝部挫傷,並撞成腦震盪、膝蓋韌帶也斷裂。檢方起訴公車司機、機車騎士。法院開庭,公車司機、機車騎士認罪。判決指出,公車臨停應將車子緊靠道路右側,林卻在右側前、後輪離路邊還有二點四公尺寬度即開門讓乘客下車,造成乘客被機車追撞;衡量肇事原因,機車騎士過失為主,公車司機過失為次,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