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出手加強銀行股權監管、規範銀行股東行為。銀監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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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資人控股商業銀行不得超過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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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入股不得超過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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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需逐層披露主要股東和股權結構。銀監會昨(16)日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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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陸媒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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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是銀監會用來阻止銀行門口的資本大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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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都要事先核准。銀監會表示,新規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建立了「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架構,針對關聯交易,則強化了商業銀行與股東的關聯交易管理。特別的是,針對基金、險資、信託等金融產品是否可以入股商業銀行?銀監會指出,允許可以在證券市場通過公開交易購買商業銀行股份。但是,同一人控制的金融產品合計持有同一家商業銀行股份不得超過5%。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產品,同時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銀監會強調,新規主要是規範對發起設立、參股或收購銀行業,引發未經批准持有銀行股權、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自有資金要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不清晰不透明,以及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亂象,加強監管治理。新規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以及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商業銀行股權。所謂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或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且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須合併計算。同時要求,投資人及其關聯方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須事先報銀監會核准。此外,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0%。新規進一步要求,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公開股權結構,逐層說明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並要求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同時,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圖表/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