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委員與總統任期錯開 職權才能獨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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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行19名考試委員調降為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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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也由6年改成4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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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考試委員任期從現任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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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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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總統、立法委員任期相同。從獨立管制委員會設計的學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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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治國宏規可大可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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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引起紛爭。獨立管制委員會的設計理論:獨立掌理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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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委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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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任命,委員任期固定,受保障,與總統、國會議員任期錯開,委員人數並有政黨比例規定限制。 依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職權;以及依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院符合獨立管制委員會性質。現在爭論在考試委員任期由六年,要改為四年,與總統、立委任期相同,是否影響到考委的獨立性?當然會。因為考委任期與總統、立委相同,其視野無法寬廣,受限在這四年政治氛圍裡打轉,很難跳脫短期思維,無從對於考試政策做長遠規畫。以美國獨立管制委員會為例,例如州際商業委員會、聯邦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期有七年,超越了總統四年、參議員六年任期。思慮長遠,才能夠真正獨立行使職權,不會陷入同一任期、同時進退的黨同伐異政治短視中。這樣任期設計,有人會質疑對總統、立委不公平;因為不是每屆總統與立委可行使提名權與同意權。解決的方式,將考委分兩批提名任命,每屆總統均可提名任命半數,不但兼顧考委的新舊傳承及考試權的長遠思考,這樣對國家考試制度與政策的百年大計,健全文官體制有利,且符合治國良規,可大可長可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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