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線未讓幹線 遭撞僅獲賠3成

林姓婦人3年前騎機車路經太平區樹孝路,

姆指外翻

,遭張姓男子所駕自小貨車撞死,

中翻日

,林婦家人提起損害賠償,

置物櫃

,法官查出林婦騎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

廚具設計

,為肇事主因;張男未減速慢行,

水霧系統

,為肇事次因,

服裝攝影

,認定林婦過失責任為7成、張男過失責任3成,

日式造景

,判決張男賠償252萬餘元。,

除臭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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