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企業以廚餘油、回鍋油混充製成豬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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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高雄市政府裁罰鍰五千萬元。強冠認為已被刑事判刑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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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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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一事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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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時觸犯刑罰和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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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罰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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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的五千萬元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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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強冠事件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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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加重黑心廠商的刑責和罰金,並改採一事二罰概念,未來法院判決刑事罰金後,行政機關仍可裁處行政罰鍰。判決指出,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配合屏東地檢署執行專案,三年前查獲郭烈成的地下油脂工廠,向養豬戶購買的廚餘油、餐飲業的回鍋油、混充購自炸豬油廠製造的豬油,調合酸價後,再賣給強冠作為製造全統香豬油的原料。高雄市府衛生局派員到強冠的工廠訪談,強冠坦承當年二月到九月已從郭烈成的地下油脂工廠進貨逾廿四公斤的原料,混充其他來源豬油,製成全統香豬油。高雄市府衛生局對強冠開罰五千萬元,另外,高雄地檢署也起訴強冠負責人葉文祥,高雄高分院依食安法及詐欺罪判他五年(得易科罰金)和十七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並對強冠判處罰金一億二千萬元;強冠認為,公司在刑事責任上被法院判罰金一億二千萬元,又被市府行政罰鍰五千萬,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行政法院認為,依行政罰法規定,刑罰與行政罰不得併為處罰,若刑事案件判決無罪,行政機關可在三年內,再做行政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