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憲法上的統一義務

分享 facebook 上個月國民黨吳敦義主席突然提到憲法以國家統一為最終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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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一個好久沒人談的嚴肅問題:憲法對於國家未來到底有沒有規定什麼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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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或獨立在憲法下到底有多大政策空間?國民黨主席吳敦義上月提到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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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目的是國家統一為原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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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規定很能反映各國的歷史狀態。德國在一九四九年先由西德發動制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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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前言說參與制憲者「並為不能參與的其他地區德國人行使制憲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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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從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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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憲法法院就認定從「大德國」出發的基本法已內含國家統一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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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西德對其他德國地區從無統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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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義務也就到不得為妨礙統一行為為止,所以可能有礙於統一的兩德和約,還得靠西德單方提出的「統一信函」才勉強合憲。 韓國憲法對統一著墨較多,前言提到和平統一的使命,第三條規定國家領土及於全部半島及附屬島嶼,第四條還規定「嚮往統一」,但促進的是「立足於自由民主主義基本秩序」的和平統一政策,比當年的西德基本法要積極一些。就歷史背景言,我國憲法制定於國家統一時並以全中國人民領土為基礎,不是從虛擬的統一狀態出發,三年後國家才實際分裂,先以其為臨時的叛亂狀態,規定積極的光復義務,一直到民國八○年才由第一屆國大在終止戡亂的同時制定增修條文,正式把國家分成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不像韓國明確規定統一的使命或「嚮往」,但在引言說明增修目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裡究竟僅以統一為未來可能的事實,還是當然應追求的目標,在憲法解釋上確實需要嚴肅探討。個人認為,從憲法文字很難導出國家機關負有任何積極追求統一義務,但統一絕不會只是對未來可能事實狀態描述,而無任何規範意義。制憲力理論至少可導出,若無其他地區參與制憲者的自主同意,我們沒有單方阻礙統一權利。我們的憲法雖未提及制憲力,但最遲到了第一屆國大訂定增修條文就在實踐這個理論,也就是在不改變原來國家狀態與制憲基本決定下,只行使所謂的「修憲力」。換言之,國家不變,所以只能用地區來體現統治權的限縮,制憲的基本決定不變,統治權所及範圍仍須堅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增修條文參考德國基本法規定政黨危害憲法的兩個原因更是明證:不論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國家統一,經憲法法庭認定都會被解散。這就是憲法內含消極不得妨礙統一義務。大法官第四九九號解釋以後就更清楚,儘管憲法沒有明採制憲力、修憲力二分,大法官仍解釋憲法內含某些「本質重要性規定」,也就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本價值,竟把第三屆國大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宣告無效。第六一八號解釋之後,大法官更一再用分治對立來描述現在的國家狀態,分治就是分區而治,對立就是體制對立。在我看來,憲法意旨已經非常清楚,我們分治的唯一正當性就在體制對立,為了維護體制而分治,因此反體制的統一和危害統一一樣違反憲法,在現行憲法下,主政者(非指人民)既沒有促獨空間,在大陸走向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之前,也沒有促統空間。這一點,在精神上我們和韓國與過去西德是完全一致的。對於從未對台灣行使統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如細讀他們的反分裂國家法,不難發現他們反對的不是自始即然的分裂狀態,而是進一步分裂「出去」,足見兩岸憲法其實都各自保留了很大的共存共榮空間。中共政府雖因高速經濟發展而有相當自信,仍不諱言正在摸索長久良善治理之道,在一九四九年之後,兩岸真正可以大展制度競爭的時機,其實就是現在!我不知道促獨促統者到底希冀什麼鴻鵠將至?大陸最近標榜的賢能體制能走多遠,台灣暴露的淺碟民主又還有多低的下限,誰知道雅典和斯巴達最終誰能勝出?從這個角度看民進黨大會最近一件以維持現狀來取代台獨黨綱和台灣前途決定文的提案,如果真能通過,其意義可能不下於一九五九年德國社民黨的葛德斯保宣言,足以讓民進黨成為真正穩定台灣的力量。但在其派系、名嘴寧要獨立不惜踐踏自由民主的氣焰高漲之際,我們看得到此案的通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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