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牛樟木 2度被捕2度洗冤

台東1名葉姓男子莫拉克災後在溪床撿獲2塊牛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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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查獲移送台東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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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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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發還沒收殘材。未料去年3月葉男將殘材裁切欲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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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被警攔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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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移送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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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檢察官起訴;不過案經法院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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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日前以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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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葉男無罪。
葉男98年莫拉克風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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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太麻里溪及金崙溪床,撿到2塊一級木牛樟木殘材,以為撿到寶的葉男,即請工載運回住處,但途中遭警方攔查,訊後依竊占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但由於葉男提出相關申請文件,供稱是公告期間撿拾,檢察官偵結後,以不起訴處分,並發還沒收證物。
獲得清白的葉男,將2塊殘材裁切成8塊後,封存在自家倉庫,直到去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下,有西部買主欲向葉購買牛樟塊,葉即委託友人將牛樟塊載運出去,未料,途中又遭警欄獲,並再次移送地檢署偵辦。
葉男雖解釋其牛樟合法性,但檢察官不予採信,認為其牛樟塊非當時所發還的2塊牛樟殘材,依侵占漂流物提起公訴。
案經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雖然業管機關有公告撿拾漂流物的時間,但檢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葉男是在非公告期間撿拾,又無有力證據證明這8塊牛樟並非當時所發還的2塊牛樟殘材。
另公告開放民眾撿拾漂流物期間,未經林業主管機關烙有梅花形查印並以紅漆編號的木材,不論其撿拾任何漂流木樹種及尺寸,都不違法,檢警也未能證明被告所撿拾到的牛樟殘材,是林業機關所印記列管;因此,犯罪事實不明確時,應對被告為有利實體事實認定,依法應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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