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正文所規定的政府體制原為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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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為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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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則是掌握實權的最高行政首長;但後來經過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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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政府體制修成倣效法國第五共和的所謂「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簡單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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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制度使總統擁有任命閣揆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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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閣揆則須向國會負責。如此的設計主要的用意在:如總統與國會的多數席次同屬一政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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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透過同黨閣揆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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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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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向於總統制;但在國會的多數席次與總統分屬不同的政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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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就必須任命國會具多數席次的政黨領袖組閣,而掌有實權,而變成接近議會內閣制。不少專研憲法的學者,深感「總統制」與「內閣制」可以互換或「換軌」的憲政規劃,會造成政府體制的不確定性,而且在欠缺民主傳統的國家,更易發生「換軌」障礙。試看我國的情況:民進黨的陳水扁兩度擔任總統,當時立法院的多數黨則是國民黨,但陳總統並未任命國民黨的領袖組閣(唐飛受命主閣是以個人身分,且僅任三數月,即遭撤換),閣揆多任命民進黨人士出任,可訝異的是:國民黨的領袖竟然不去爭取立院多數黨的組閣權,實施「換軌」的責任內閣制。現有人說,陳總統創設了「雙首長制」下「少數總統」的憲政慣例,其實則是違背「雙首長制」的憲政規範罷了。由此也可看到「換軌」的障礙。馬英九繼任了兩任總統,因所屬的國民黨在立法院的席次過半,當然實施總統制,但今年一月十六日的大選,民進黨既贏得總統也獲取立法院的多數席次,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自可全面執政,實施總統制。不過,馬英九總統的任期要到五月二十日才屆滿,而民進黨超過半數的立院在二月一日即將開議,其間相隔將近四個月。在今日無論經濟、安全等皆處於瞬息生變的時刻,這四個月怎能視為短暫的看守期,不去處理國家的政務呢?所以在這一期間自應按雙首長的憲政規範,進行「轉軌」,實施議會內閣制。實際上,在大選後馬總統已多次要求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提供組閣人選,但所得的回應是憲法無此空間,無法提出。這當然會造成政府四個月的「空窗期」,而且會產生施政的危機,在憲政運作上,則又增添「換軌」的另一新障礙。目前,現行政院毛治國院長在大選後,已經遵守憲政規範,提出總辭,馬總統實應再度積極而嚴肅地與總統當選人蔡英文進行協商,要求提名組閣的人選,且不妨強調我國憲政規範並無不提名的空間,而且修憲所倣效法國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過去即曾出現三次「左右共治」的換軌先例,法國總統都是任命與他不同黨派立場的國會多數黨領袖出任總理,形成所謂「左右共治」,由總理掌握政權。但是,如果總統當選人蔡英文仍拒絕安排民進黨人士組閣,則在二月一日新的立法院開議時,馬總統就必須根據憲政規範任命新的行政院長組成新的政府,否則就會出現所謂的「執政空窗期」,這當然是朝野最不樂見的。在掌權的馬總統願意自動放權,而極力爭取政權的總統當選人卻拒絕儘速組閣,使得新舊政府不能無縫「接軌」,這實在是出人意表,且不應發生的憲政危機。在朝野的極度關注下,現在也出現一些解決的意見;其中之一是,遵循陳水扁總統所創設的慣例,仍由馬總統任命國民黨人士組閣。如前所述,陳總統的慣例是一違憲的惡例,當然不可沿用。另一是:制定《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規定成立正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可調用人員、調閱文件、聽取機關的簡報。試問:辦公室擁有的這些權限,不就相當於內閣了嗎?既如此,總統當選人何不立即組閣,使憲政危機立即解消呢?何況這些權限還牴觸在任的行政院長權限,並非是合憲的。面對這樣的危機,我們的看法是:馬總統應根據中央機關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規定,立即就總統當選人拒絕組閣是否違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並陳明:因屬重大憲政危機,請優先並儘速加以解釋。如此,不僅可以解決困難多年的「換軌」障礙,亦有助我國憲政體制進一步的確立。在聲請釋憲期間,馬總統當然仍可沿用陳總統的憲政惡例,任命國民黨人士組閣,如不願如此,亦可因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拋棄組閣權,而邀約其他民進黨人士組閣。當然,在無人可邀的情況下,政府祇能空窗,這真是我國民主憲政史上的大不幸了。(作者胡佛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周陽山為金門大學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