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776號解釋。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內政部兩函釋提及建築物變更使用而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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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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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昨作出釋字七七六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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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鄰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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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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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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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套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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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人民財產權。以往,被註記的土地一旦成為「隔壁的基地」,不能再重複使用(如作建築基地),在昨天解釋出爐後,鄰地所有人將可自由使用、不受管制。 本解釋源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女子陳麗伶位在台中市一處建物地下商場要變更用途為三溫暖,並增設七輛停車空間,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商請相鄰土地所有人劉鴻志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把土地供她作停車之用。翌月,陳麗伶移轉建物所有權給前立委蕭景田,同年十月十六日工務局准予變更使用執照。二○一三年一月,劉鴻志以土地使用關係消滅為由,向台中市都市發展局申請辦理這筆土地解除套繪管制,但都發局駁回,他提訴願、打行政訴訟也遭駁。隔年,劉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依土地使用的私法關係而言,土地所有人基於對土地的權利和契約自由原則,提供土地給他人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原可有期限或無期限處理;不論提供土地的使用有無期限,當事人可終止土地使用關係。大法官認為內政部在一九八九年及一九九一年的兩號函釋合併適用結果,使鄰地所有人無從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造成民眾的土地受無期限的套繪管制,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也無法申請廢止原核可的變更使用執照,限制人民財產權的行使,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合,昨宣告兩函釋違憲,即日起不得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