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facebook 大法官終於決定不受理監察院有關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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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僅有四千多字的不受理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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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花了五百多天才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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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八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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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王文興寫小說還要字斟句酌。這樣的形容雖嫌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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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多數大法官確實像提出不同意見書的湯德宗大法官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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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洪荒之力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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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決議文的幾項書寫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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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看出大法官想方設法要證明監院聲請案不具正當性的端倪。 其一,凸顯監院聲請案的謬誤。監委的聲請書雖然寫得義正詞嚴,卻天外飛來一筆提到五五憲草曾將違憲聲請權專屬監院那段歷史,大法官逮著監委小辮子,左一句「五五憲草規定已於制憲過程中刪除」,右一句「顯見制憲者無意賦予聲請人有法律違憲之專屬聲請權」,就凸顯了監委不知今夕何夕的荒謬。但監委在聲請書中僅說「監察院具有法令違憲審查權之發動權」,大法官卻痛批監委宣稱擁有違憲審查權,略掉「發動權」三個字,這不是大法官栽贓就是冤枉了監委。其二,選擇性的遵循先例。大法官在決議理由中,對「大法官並無均予受理監院釋憲聲請之憲政慣例」,著墨最多。其中最特殊之處是,大法官以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立院全面改選為分界點,認為在此之前,因「立法院功能尚未成熟」與「憲政體制猶在發展中」,所以大法官才從寬受理監院聲請,但在此之後,因「立院逐漸發揮功能」與「憲政運作漸入常軌」,大法官對監院聲請改採逐案認定。但問題是,在八十一年十二月之前的歷任大法官,難道當時即已有決議或默契,決定放寬對監院的聲請審查?現任大法官是從文獻檔案得知有這樣的不成文慣例?或者祇是事後的合理化解釋?況且,監委在國會改選前多提聲請,在改選後少提聲請,難道也都是他們視立院功能強弱而有的自覺性作為?這種認知未免太過後設。而且,決議理由中雖然列舉了幾項先例,但大法官的策略卻是有利於不受理的先例多所強調,有利於受理的一筆帶過。例如,一五一號解釋是因監院聲請而作成,而一五一號的聲請程序要件,同樣是接受人民書狀,同樣是行使調查權處理,與這次監院聲請,要件完全相同,結果卻完全不同,大法官可因時勢不同而如此毀棄先例?其三,差別性處理聲請案。六○三號解釋是因立委聲請而作成,但當時卻有大法官認為聲請案不符合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的程序要件,許宗力卻以大法官一向有「另作合目的性法律補充的慣例」,主張應予受理。許宗力當年對賴清德等立委如此用心良苦,何以監委卻得不到他的關愛眼神?許宗力(左)當年對賴清德等立委如此用心良苦,何以監委卻得不到他的關愛眼神?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另外,過去大法官因考慮權力分際,一向不受理同性婚姻聲請案,但在七四八號解釋中,大法官卻說「本院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勉力決議受理」。但何以對黨產條例聲請案,卻又認為「斷無僅因聲請案具憲法價值或屬重大政治或社會事件,即予受理」?況且,監院衹有釋憲啟動權,會不會侵犯立法權,大法官說了才算。大法官說了算,不受理監院聲請案,這是來自法律神殿的宣告;但窮盡洪荒之力的那些大法官,哪天落入凡塵後,會不會覺得這份不受理決議,充滿了太多書寫策略,背負了太多「理性的負擔」,或者說太多政治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