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小提琴手張致遠參加二○一○年指揮大賽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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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樂團以他是團員不能參加該團舉辦的比賽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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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廿萬獎金並追回獎座獎狀。張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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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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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參賽資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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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他敗訴定讞。
張致遠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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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從初審、初賽、複賽、決賽一路過關斬將奪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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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文建會與國立台灣交響樂團說他是「任職本團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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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恐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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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首獎資格,他只獲得樂團發的一紙致歉函,讓他感到被汙辱。
張致遠主張,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並未在簡章設限:本團同仁必須迴避不得參賽。這是樂團行政疏失,要他承擔後果並不公平。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張致遠身為團員,參賽資格自始不符,雖然報名簡章沒有註明樂團團員、職員不能參賽,但張已在樂團多年,應該知道歷年來此項比賽或其他比賽的主舉單位職員應迴避的內規;簡章疏未加註迴避條款是行政疏失,文建會已懲處團長及相關人員,判張敗訴。
張致遠從小學小提琴,高三時轉學打擊樂,大學與研究所主修打擊樂六年,後來進紐約茱莉亞音樂學院讀第二個碩士學位才轉指揮。二○○四年張致遠服役期間,在國防部示範樂隊擔任小提琴手,有時兼任指揮、打擊樂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