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替代役男在花蓮某國小退役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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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投書縣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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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責學校不是,
人頭帳號會可能被判無罪嗎?
,致使當事人名譽受損;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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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偽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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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李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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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提供40小時勞動服務。
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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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多年前擔任替代役男期間,因故與學校主任發生嫌隙,退伍多年仍懷恨在心。去年6月間,他冒用該校老師的姓名向花蓮縣政府投書,指稱校方管理校務有嚴重疏失。
學校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蒙害,報警根據電子紀錄追查到李男;校方得知是李男後,進一步了解其原由和心理狀況,選擇原諒,也希望孩子學會寬容。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李男冒用他人名義寄發陳情書,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和縣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應予究責非難。但考量其犯罪動機惡性非重,素行非差,且被冒名的當事人選擇原諒,法院最後給予緩刑,並要求依照指定單位,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