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行經警方設有取締酒駕勤務告示的攔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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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員警手持指揮棒攔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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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加速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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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出拒絕酒測9萬元罰單;朱不服提告辯稱當時員警沒有攔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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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主動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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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沒有員警上前找他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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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為勤務尚未開始才會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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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拒絕酒測。新北地院審視警方現場蒐證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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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朱的辯詞均難以採信,駁回告訴。判決指出,朱姓男子去年5月19日晚間9時許開著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環路在台65線下新北大道匝道出口處,見新莊警分局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當員警攔查竟未停車,警方認定他「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開出9萬元罰單,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維持原裁罰。朱不服提告主張當晚車子開下快速道路引道,員警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車輛,但卻沒有一個警員在做交管攔停的指揮,他雖然沒有接獲指示,仍主動將車子停下,拉下車窗,卻也沒有警員上前近距離對話;他以為員警是否仍在準備勤務,還未正式執行檢查,沒有管制,才會開走。朱表示,等收到罰單,大感納悶與不解,如果警方當時已正式執行取締勤務,當時為何不做車輛管制,警員也不在車道兩旁即時與他互動,有違一般攔檢方式,也容易造成判斷誤解。他確實有停車,是沒接到指令才駛離現場,絕對沒有「不依指示」。他懇請法官調閱警方蒐證影像,可以證明他並沒有不配合攔檢。交裁處出庭指出,經警方說明,當時員警是手持指揮棒攔停朱姓男子,員警也朝車內察看,並示意朱停車接受酒測,結果朱不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逕自駛離,朱違規事實明確;且本案應裁處朱「罰鍰9萬元整,吊銷駕駛執照」,但當初製作裁決書上漏未記載「吊銷駕駛執照」,依行政訴訟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才僅裁處「罰鍰 9萬元」處分。法官調查,當時取締酒駕勤務現場地面擺設有紅色三角反光標示牌及「停車受檢」燈光告示牌外,在路段最內側車道有停放警用巡邏車,警車後車廂外設置「酒測稽查」標誌,並在員警實施稽查的車道外擺設LED警示燈組合的三角錐,用以縮減車道,任何人行經該處,明顯可知是警察機關執行取締酒後駕車臨檢勤務。法院指出,當員警以手持指揮棒示意車輛停車,其他車輛皆遵照員警指示停車並接受臨檢,朱姓男子行經該處,員警也伸出指揮棒示意停車,但朱在員警步行靠近時,便加速逃逸,其他員警則試圖追趕,過程警方均全程錄影蒐證;朱所稱辯詞,與事實有違,難以採信。認定朱訴請撤銷罰單,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朱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行經警方設有取締酒駕勤務告示的攔檢點,見員警手持指揮棒攔停,竟加速逃逸,被開出拒絕酒測9萬元罰單,朱不服提告求撤單被法官駁回。示意圖/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