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興櫃賣逾10萬股 同申報戶應分開計算

新營區王小姐問:102年度其與配偶出售興櫃股票超過1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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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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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在10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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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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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舉例說明:102年度王小姐若出售A及B公司興櫃股票分別為5萬股及6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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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張先生出售C公司興櫃股票為2萬股。則王小姐出售興櫃股票合計數量11萬股的交易所得應全部核實課稅;配偶張先生出售興櫃股票合計數量2萬股則以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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